申論 1臺北公司X1 年1 月1 日開始營業,X1 年度所得稅相關資料如下:X1 年度帳上之稅前會計所得為$2,800,000,其中含政府債券免稅之利息收入$100,000 及環保罰鍰支出$400,000。稅法規定行政罰鍰支出報稅時不得列報。X1 年1 月以分期付款出售6 台機器,帳列毛利$1,200,000,報稅時分5 年平均申報。X1 年初以$1,440,000 購入一台設備,預期可用5 年,無殘值,帳上採年數合計法計提折舊,報稅則採直線法。北公司對X1 年度的銷貨提供兩年產品售後服務保證(此種產品保證無法單獨出售),X1 年度帳列產品服務保證費用為$450,000,此費用於X1 年度支付$210,000,預計X2 年度支付$150,000,X3 年度支付$90,000。報稅時產品服務保證費用須實際支付才能列報。X1 年度的所得稅稅率為17%。臺北公司預期未來各年均有足夠的課稅所得供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迴轉。試求:計算臺北公司X1年度之課稅所得金額並作臺北公司X1年度有關所得稅之分錄。(7 分)假設X2 年度所得稅法修正,稅率提高至25%,並追溯自X2 年1 月1 日起適用(X1 年度無法得知稅法將有此修正)。臺北公司X2 年度稅前會計所得為$3,800,000,除上述X1 年度之事項外,臺北公司X2 年度無其他財稅差異事項,計算臺北公司X2 年度課稅所得額及所得稅費用。(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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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高雄公司X2 年、X3 年及X4 年度帳載結算之淨利分別為$184,000、$205,000及$168,000。會計師於X4 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過程發現以下事項:高雄公司於X2 年底及X4 年底分別將商品一批交付於承銷商店寄銷時,立即認列該批商品之銷貨收入及應收帳款,金額分別為$72,000 及$108,000,銷貨價格均為成本之120%,該批寄銷品於X3 年初及X5 年初均已全部出售。高雄公司於X2 年7 月1 日購置機器設備之成本為$60,000,應採直線法提列折舊,估計使用年限為8 年,殘值$8,000,但購置當時將該筆支出費用化。高雄公司帳上採直接沖銷法沖銷呆帳,X2 年、X3 年及X4 年度之沖銷金額分別為$10,600、$12,400 及$9,200。如果採用備抵法評估X2 年、X3 年及X4年度應認列之呆帳費用金額分別為$16,284、$19,716 及$13,800。試求:計算高雄公司X2 年、X3 年及X4 年度正確之稅前淨利。(6 分)會計師在高雄公司X4 年度結帳後才發現上述錯誤,作高雄公司應有之改正分錄。(4 分)
申論 3甲公司於X1 年1 月1 日購入一台設備,成本$340,000,殘值估計為$20,000。該設備在三種折舊方法下X1 年及X2 年度的折舊費用金額如下:年度 方法1 方法2 方法3X1 $80,000 $128,000 $170,000X2 80,000 96,000 85,000試求:(以下各小題為獨立情況)指出方法1、方法2 及方法3 的折舊方法名稱,並說明理由。(6 分)假設甲公司在X3 年12 月31 日評估,該設備的使用價值為$50,000,公允價值為$52,000,出售成本為$3,000。分別計算在方法1、方法2 及方法3 的折舊方法下,甲公司應認列的資產減損損失金額。(6 分)假設甲公司原來採用方法1 提列折舊,在X3 年1 月1 日將該設備的折舊方法由方法1 變更為方法2,耐用年數及殘值估計均不變,計算甲公司X3 年度應認列的折舊費用金額。(3 分)
申論 4南港信用卡公司(以下簡稱南港公司)參與由文山航空公司運作之客戶忠誠計畫。南港公司對參與該計畫之會員刷卡消費每$100,即給與一個航空里程點數,會員可用點數向文山航空公司兌換航空里程。南港公司估計每一個航空里程點數之公允價值為$0.1,會員向文山航空公司兌換航空里程時,南港公司需支付文山航空公司每一個航空里程點數$0.08。X2 年度,南港公司之會員消費金額總計$600,000,000,南港公司對刷卡金額的請款收取3%手續費,並給與會員6,000,000 個航空里程點數。南港公司依過去經驗估計,X2 年度給與會員的所有航空里程點數將於X3 年度全部兌換。試求:依下列二種情況分別作南港公司與該客戶忠誠計畫相關之所有分錄。南港公司為該客戶忠誠計畫之主理人。(5 分)南港公司係代文山航空公司收取對價,南港公司在給與點數後即已履行對客戶之義務,文山航空公司有義務提供里程兌換。(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