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年 09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第二試・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申論 1虞犯的構成要件分成虞犯事由與虞犯性,其中有關虞犯性方面,法律僅規定「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而已。學說上對於這種虞犯性的認定標準有兩種不同的說法,其一認為只要有一般性的、抽象的犯罪危險性即可,另外一說則是認為應該到達具有某程度具體性的犯罪概然性時始可認定虞犯性,兩種學說無法相容。姑不論我國現行實務上的實際情況如何,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基本精神,就這兩種學說說明自己選擇其一的理由。(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