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虞犯的構成要件分成虞犯事由與虞犯性,其中有關虞犯性方面,法律僅規定「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而已。學說上對於這種虞犯性的認定標準有兩種不同的說法,其一認為只要有一般性的、抽象的犯罪危險性即可,另外一說則是認為應該到達具有某程度具體性的犯罪概然性時始可認定虞犯性,兩種學說無法相容。姑不論我國現行實務上的實際情況如何,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基本精神,就這兩種學說說明自己選擇其一的理由。(25 分)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弱點分析
未作答的題目不計分。看我的紀錄
申論 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等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時,得裁定移送檢察官,不過該法第七十四條又規定,對於檢察官起訴的少年,如果少年所犯罪行為最重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於認定其顯可憫恕,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時,得免除其刑並諭知保護處分。這種貌似前後矛盾的規定,其立法的用意何在?請詳述之。(25 分)
申論 3於拘禁型態的諸種保安處分中,那些保安處分得斟酌情形而向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費用,其理由何在?(25 分)
申論 4我國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後,將會有兩種強制治療處分,試就受處分人性質、執行時機、執行期間等三方面,說明其間的異同,並嘗試分析分別規定的合理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