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將其A 地先後設定一、二、三次序普通抵押權於乙、丙、丁,分別擔保自己之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300 萬元、200 萬元債務。試問:下列各項之效力如何?乙拋棄其抵押權。(15 分)乙拋棄其債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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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生前作成遺囑,遺贈友人乙200 萬元及財團法人丙基金會400 萬元。然乙不幸先於甲病死。甲死亡時,其繼承人僅有母丁,遺產為600 萬元。試問:上述遺贈之效力如何?丁得繼承若干遺產?丁如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