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係法院通緝之被告,102 年3 月1 日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仍騎乘機車失控擦撞行走於路邊之乙,乙遭機車撞擊倒地後臉部受傷流血,甲見乙車禍臉部流血,竟騎機車加速逃逸,嗣因目擊之路人追逐而將甲攔下並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對甲實施酒測,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 毫克,乃對甲開單告發並逕行拘提。甲為隱瞞其通緝犯之身分,於該員警製作之執行拘提通知單「被通知人簽名」欄位,偽簽其弟A 之姓名後將通知單交還員警。其後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查得上情。問甲應負何罪責?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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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張三於100 年間參加某市某屆里長選舉,於投票日前,基於當選為目的之犯意,對於選舉區內有投票權之里民50 人以每票新臺幣500 元行賄,而陸續期約該50 名有投票權之人於投票日票投張三,嗣經人檢舉而查獲。問張三所犯投票行賄罪應如何處斷?(25 分)
申論 3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法條競合)有何異同?試申述之。(25 分)
申論 4張三、李四平日相處不睦,張三因心懷恨意,欲使李四雙腳殘廢,乃於100 年5 月間教唆王五伺機持刀將李四雙腳砍斷,王五接受張三教唆後,亦決意持刀砍殺李四雙腳使其殘廢。然於動手前,因口風不緊,將上情透露給李四友人趙六。趙六得知該消息後迅速告知李四應防備受害,經李四報警而查獲張三、王五。問張三是否應負教唆重傷害罪責?(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