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我國民法於民國96 年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節,試說明與分析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從屬性上之差異?(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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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乙丙三人共有A 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乙長年占有A 地西側三分之一面積之土地以作為停車場之用,甲丙知悉,多年來亦無反對之意。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㈠甲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予丁,開價新臺幣300 萬元,此際乙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8 分)㈡甲逕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且移轉予丁,則乙丙得否主張該移轉行為無效?又乙丙此時有何權利可資主張?(8 分)㈢承上㈡,若丁取得甲之應有部分後,主張乙不得繼續占用A 地西側之土地作為停車場之用。乙認為丁應受甲乙丙先前之默示分管契約拘束。乙、丁之主張,何者有理由?(9 分)
申論 3甲以其A 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為4 年,每年地租新臺幣10 萬元,上開約定均已為登記。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㈠乙於地上權期限屆滿後繼續使用A 地,且甲並無反對意思,則甲乙間之地上權效力為何?(12 分)㈡乙取得地上權後已有1 年未繳交地租,復將該地上權移轉予丙。丙取得地上權後又經1 年半未繳交地租,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3 分)
申論 4甲有建地80 坪,甲乙於18 年前訂立買賣契約,乙出價新臺幣800 萬元購買。然甲僅將該地交付予乙使用,且藉故遲未辦理移轉登記。乙於該土地上建有房屋一棟。乙死後,其子丙將該建地與房屋出租予丁作為經營民宿之用。今甲主張該地仍為其所有,向丁請求返還該筆土地。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