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其股東常會,依法為召集通知及公告後,於98 年6月21 日集會,並完成董事選任之決議,當選之董事均於98 年7 月1 日就任。假設當選董事甲持有A 公司之股份數,於98 年4 月21 日股東名簿上記載為陸佰萬股,98 年6 月21 日減少成為肆佰萬股,98 年7 月1 日又減少成為參佰萬股。試問:㈠甲於98 年6 月21 日股東會中投票給自己之選舉權究以何時持有之股份數為計算基礎?(13 分)㈡依公司法第197 條第1 項「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之規定,甲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股份數究為多少?(12 分)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弱點分析
未作答的題目不計分。看我的紀錄
申論 2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召集通知及公告未載「解任董事」或「解任某某董事」之事由,然於股東會會議進行中經臨時動議提出「解任甲董事」,並以特別決議方法作成「解任甲董事」之決議。試問:當董事長代表A 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辦甲董事之解任登記時,主管機關得否以「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第172 條第5 項之規定」或「解任之決議無效」為由拒絕其解任登記之辦理?(25 分)
申論 3A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召集股東會,並以特別決議方法作成變更公司章程上記載之公司名稱為B 之決議,董事長甲於決議後即代表A 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公司名稱為B,然於變更登記後,甲對外代表公司進行交易時,仍以「A 公司董事長甲」之名義與相對人乙簽訂貨物買賣契約。試問:㈠使用變更登記前之公司名稱是否違法?依據為何?(10 分)㈡該買賣契約對變更登記後之B 公司是否生效?(15 分)
申論 4A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而董事會既未依公司法第282 條之規定聲請重整,亦未依同法第211 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導致稅捐稽徵機關因公司債權人先行請求清償而無法催收稅款。試問:稅捐稽徵機關得否依公司法第23 條第2 項之規定向董事請求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