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公司為鋼鐵製造業者(市場占有率為四分之一),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總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乙公司為馬口鐵製造業者(市場占有率為十分之一),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總額為新台幣八億元。試問:甲公司如擬取得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是否應事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又甲公司於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後,如擬再與乙公司合併,是否應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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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銀行為乙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之子銀行(房屋貸款之市場占有率為百分之八),對向其申請辦理房屋抵押貸款之張三表示:「張三應將其房屋向同屬於乙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之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險及地震險,甲銀行始會核准其貸款之申請。」試問甲銀行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其理由何在?(25 分)
申論 3我國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平交易法時,於第十九條增訂「限制競爭或」一語,而將「限制競爭」與「妨礙公平競爭」二者並列為判斷有無構成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之實質要件。試問上開對於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所為之修正,如從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目的觀之,在法理上是否正確?(25 分)
申論 4依我國公平交易法之章節劃分,第二章是以「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為規範對象,而第三章則以「不公平競爭」為規範對象,其中第二十四條係列於第三章之末,性質上為概括條款。試問就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範內容言,是否亦可解釋為第二章之補充規範?目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司法實務上又持何種見解?(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