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為落實人民之居住正義,於民國113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房屋稅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1 款明定: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係採全國歸戶,除自住出租及繼承取得共有房屋適用較低稅率範圍外,針對其餘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點八,但亦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旨揭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試從地方自治精神及租稅法定主義之視角予以評述。另,影響房屋稅額之「房屋現值」(課稅基礎)一向偏低,亦常為學者所詬病,試依房屋稅條例等規定,說明房屋現值如何評定,並評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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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先前各方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是否應於今(114)年如期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發生爭執,其中優良農地是否仍繼續劃設為國土計畫法(下稱國土法)下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用地(下稱農一用地),應是爭執之焦點。茲於兼顧生態保育之正常農業經營前提下,農地利用具有外部效益性(例如涵養水源與淨化空氣等),故而從公平正義觀點,政府理當予以適度補貼(例如實施對地補貼等措施)。事實上,農業主管機關亦制定相應補貼政策,以提高農地之私權保障密度,並避免讓農民對其保有農地產生相對剝奪感。茲對前揭優良農地被劃入農一用地之爭議,有學者從農地(財產)權保障等視角,主張不應劃設之;但亦有學者認為農一用地劃設主要是因其本具高生產力(先前因政府投入巨資施行農地重劃所致),而具有優先供作農用之義務(具有高度社會義務或強烈公共利益),故而主張應劃設之。試問何謂農地權?依國土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劃設農一用地時應考量原則為何?並請從農地所有權保障觀點,分析優良農地被劃入農一用地所需之相應措施。(25 分)
申論 3於實務上,我國區段徵收之本質,應屬土地整體開發之重要實施工具,是其計畫地區範圍之劃定對於人民土地財產權影響甚鉅,請以都市土地為例,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等規定,說明如何決定區段徵收範圍之劃(決)定。此外,現行法上亦有所謂「先行區段徵收」,試以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為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申論其意涵與立法目的,並從土地徵收政策之視角予以評述。(25 分)
申論 4國土計畫法(下稱國土法)業已制定施行,相較於區域計畫法,其具有諸多立法特色,請說明國土法關於土地使用管制之體系(階層)內容。又依據國土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定適當使用地」與進行「使用地類別編定」,請說明該二措施之意涵與相互關聯性。另中央主管機關業已訂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其中亦明定國土計畫容許使用相關規定,並將國土之容許使用程序分為「免經申請同意使用」、「應經申請同意使用」、「不允許使用」與「許可使用」四種情境,試申其義,並從國土利用政策之視角予以評述。(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