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何種私有房屋,並非免徵房屋稅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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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3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何種由營業人於購買貨物勞務時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4下列何種土地,依法免徵地價稅?
5納稅義務人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中適用藍色申報而得以享有之盈虧互抵,最多可達幾年?
6下列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行使要件之說明,何者正確?
7下列何種涉及政府機關之貨物或勞務銷售,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並非免稅?
8下列何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為免稅?
9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規定之「銷售勞務」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10在我國所得稅法中,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得以列舉扣除之必要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
11作為房屋稅之課稅計算基礎的房屋標準價格,係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照一定事項評定並公告之,下列事項,何者不屬之?
12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關於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各項的計算與認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3為防免營利事業透過契約或組織之安排,從事利潤移動以為規避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行為,所得稅法中設有諸多防杜規避稅負條款之規定,下列何者,並不屬之?
14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捐申報主體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5所得稅法關於105年1月1日起適用之房地合一稅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6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因此獲配發放股利盈餘,關於其所得之課稅,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17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13號解釋,財政部中華民國91年6月20日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二、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未在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係因抵觸何一原則而遭宣告違憲?
18外國貨物通關進入我國課稅區時,關於營業稅徵免與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9下列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法中「主觀淨所得」原則之說明,何者正確?
20下列關於所得稅法會計基礎「權責發生制」之說明,何者錯誤?
21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於非由政府設立的教育、公益、文化、慈善團體之捐贈,得以就其捐贈額在綜合所得稅計算時列舉扣除,但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上限為何?
22下列何種所得,不構成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所稱之「變動所得」?
23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相關實務見解,下列自然人之何種所得,其成本費用可以依其收入毛額全額百分之百扣除?
24下列何種營業人,其營業活動所適用之營業稅率為15%之特種稅率?
25根據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免稅所得?
申論 1甲以個人資金於民國(下同)102 年8 月8 日向建商買入並登記而取得座落某市精華地區共9 筆房地產。其後,甲陸續於104 年10 月間出售其中3 筆房地,又於105 年間出售3 筆,106 年間出售2 筆房地,於107 年間再出售1 筆,獲利頗豐。甲於107 年6 月26 日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後給予輔導,於同日辦理獨資商號營業登記,並於同年7 月31 日補辦理104 年到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甲為個人獨資商號在104 年到106 年間共出售8 筆房地產,僅申報銷售房屋營業收入,卻未同時列報其他營業收入,乃重新核定104 年至106 年營業收入,同時以甲本應提出卻未提出帳簿憑證供查核為由,按不動產買賣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前揭各該年度之營業淨利及全年所得額,命甲補繳各年度所得稅。甲對前揭各該年度之補稅處分均感不服,提出下列三點抗辯,主張系爭各該年度之補稅處分均屬違法,是否有理:㈠甲本無意以獨資商號進行不動產買賣業務之申報,實係配合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之強力要求才勉為其難而辦理。稅捐稽徵機關卻作補稅處分之認定,使其必須多繳稅款,係逼迫甲放棄本基於自由得選擇以個人或營利事業身分經營事業的權利,不當限制營業自由權。(10 分)㈡就算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甲在107 年始辦理獨資商號營業登記,其在104 年到106 年之各年度間均僅為一時性之財產買賣交易而已,稅捐稽徵機關不應受理其先前所為104 年至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該管機關之行為實有未當。(10 分)㈢甲雖未提供帳簿憑證以供查核,但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本就應依據職權調查,並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不利事實一律加以注意,卻按不動產買賣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該管機關之行為實存有應依職權調查卻未為的行政怠惰。(10 分)
申論 2A 地所有權人乙,依據土地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指定由無權占有A 地之丙代繳地價稅,而占有人丙卻表示異議,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因此仍發單給乙,命其繳納系爭前揭被占用A 地所應繳納之地價稅。乙對此不服,提出下列兩點抗辯,主張系爭命其繳納稅款之處分應屬違法,是否有理:㈠土地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法律文字雖使用「得」,但課稅處分屬羈束處分,故而,改為適用「應」指定代繳,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即應依法命無權占有人丙代繳A 地之地價稅。(10 分)㈡無權占有人丙非法占有他人之土地,已不符法秩序,且其享有使用土地之經濟利益,卻不負擔系爭土地之地價稅,亦與公平正義有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