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民國110 年5 月10 日駕駛小客車與甲發生車禍,造成甲之名貴跑車毀損,支出維修費用100 萬元,然乙卻一再拒絕賠償,為此提起訴訟,並聲明甲之友人丙為證人,以證明該跑車確遭乙撞毀之事實;乙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甲、乙二車相撞係因甲超速肇事。試問受訴法院應行何種訴訟程序?是否應即傳喚丙以進行證據調查?(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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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其理由略為:丙於民國108 年3 月1 日向甲借款200 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為110 年2 月28 日,並由乙為連帶保證人,迄今仍未清償。於第二審程序中,甲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否許可追加丙為共同被告?(25 分)
申論 3甲、乙二人基於犯意聯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經警查獲移送檢察官偵辦,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甲、乙二人,於同一訴訟程序依法提起公訴,審判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87 條之1、第287 條之2 規定裁定程序分離,在甲之案件審理中,乙被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依法定調查程序對乙進行具結、詰問等程序,辯論終結後,法院僅依乙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不利於甲之證言,為有罪判決之依據。試論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申論 4乙涉犯毒品罪嫌,被檢察官先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被告身分訊問,期間轉換以證人身分訊問,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而為供述其係向甲購買毒品,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甲以販賣毒品罪嫌提起公訴。試論審判中被告甲,是否得主張因檢察官違反程序規定未履行告知義務,乙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作之證言無證據能力?(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