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8 年 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證券交易法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申論 1甲為A 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 公司)的負責人,A 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經營證券業務之許可,即先大量買進B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增資股票,取得超過51%以上之股份。甲嗣以製造B 公司不實的財務資訊並交予投資人,同時也以專欄記者之身分在報紙、週刊加以報導,或透過召開說明會之方式,公開勸誘及仲介投資人向A 公司買賣B 公司股票。甲與A 公司之前開行為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其法律責任如何?(25 分)
申論 2A 公司為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食品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三億元。董事長甲明知該公司經營一直處於虧損狀態,為虛飾該公司財務報表之盈餘結果俾利第三人之投資意願,遂於公司財務會計人員編製年報時,指示會計經理乙以虛偽收入六千萬元之帳單登載於轉帳收支傳票,虛飾公司次年底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會計師丙未經查覺於財務報表上予以簽證並經公告在案。試請檢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㈠A 公司及董事長甲應負如何之民、刑事責任?(10 分)㈡會計經理乙及會計師丙對於A 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如何之民事責任?(15 分)
申論 3A 公司為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半導體公司,於107 年6 月29 日舉行107 年股東會,A 公司之董事長甲規劃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A公司之股價最近一個月以來一直盤整在每股新臺幣(以下同)10 元與15 元之間,A 公司私募對象訂定以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為對象,私募價格為每股5 元,並於開會通知書及議事手冊之討論事項上之召集事由列舉並說明有關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及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試請檢具理由就下列問題說明之。㈠本案私募之進行程序是否合法及有效?A 公司之董事長甲應負如何之法律責任?(10 分)㈡A 公司之董事長甲於取得私募之有價證券後一個月未滿,就以每股15 元私下轉讓與不具應私募資格條件之B 投資公司,其轉讓是否有效?(15 分)
申論 4A 公司為經營橡膠業務且股票在櫃檯買賣中心掛牌之上櫃公司,董事長甲持股占股份總數15%,甲鑑於A 公司股價處於低迷已久,遂夥同市場作手乙,共同約定擬將股價從每股新臺幣(以下同)20 元拉抬至150 元價位,由A 與其他公司大股東鎖定籌碼在約定期間不出脫持股,乙利用自己及人頭戶丙、丁帳戶進場,期間以製造交投活絡或以連續買進方式拉抬作價,並藉由媒體散布各種流言吹捧,之後由於碰到中美貿易戰,該公司股價到達80 元時已無力再往上拉抬,終至跌回到15 元。試問甲、乙、丙、丁之行為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之犯罪?其民、刑事法律責任如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