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臺灣自2015 年10 月遭歐盟列入打擊非法(IUU)漁業不合作國家警告(黃牌)名單迄今已逾1 年半,在臺歐盟雙方共同合作下,臺灣就遠洋漁業的法律架構、監控措施、漁獲物可追溯性及國際合作等4 個面向所含11 項行動計畫進行重整與改善。其中法律架構的改革已臻完備,試問:㈠為強化我國遠洋漁業管理措施,我國政府已研訂或修正之法律為何?何時公布施行?(5 分)㈡請試述前揭新法與過去遠洋漁業管理之主要變革為何?請舉例之。(15 分)㈢依前揭法律訂有幾項子法規?請試列舉5 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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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拖網作業對海洋底棲生態破壞性大,加上網具對魚種不具選擇性,殺傷力高,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本(106)年3 月28 日修正公告「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試述:㈠本次修正管理之重點為何?(15 分)㈡依據何母法之法條訂之?(10 分)
申論 3據媒體報導,有釣客乘著自用小船在墾丁後壁湖漁港港區釣獲墾丁明星級牛港鰺「阿牛」,並以2,380 元賣給餐廳,試述該名釣客是否違反漁業相關法令?身為漁業主管機關的你/妳,又將何以裁處?(20 分)
申論 4106 年漁會屆次改選已完成,請試述漁會總幹事遴聘之資格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