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登記為A 地所有人,出租且交付A 地於乙,但A 地租賃契約,因甲之疏失,致欠缺約定要式之書面而不成立。乙不知A 地租賃不成立一事,並整修雜亂不堪之A地,使其狀態回復、適於使用,花費20 萬元。乙於這段期間內確實有使用A 地。試問:20 萬元整地費用,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3 分)A 地之利益,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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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登記為A 地所有人,乙未經甲同意,使用甲之A 地。甲因恐懼乙持續不斷之暴力威脅,於乙占用A 地之初,即全家逃往外國定居,直到13 年後始返國。乙13年來使用收益A 地之相當價值為1 千3 百萬元。試問:甲就該筆1 千3 百萬元,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