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所有之建築物Y,由乙行政機關決議登錄為歷史建築,且於109 年6月18 日以A 函公告之,甲不服遂針對A 函提起訴願,主張乙之決議並未依法踐行相關程序,請求撤銷該決議。惟乙行政機關於前項訴願程序尚未終結時,另於109 年12 月10 日就同一事實,補正相關程序後,復公告B 函,其內容略以「主旨:有關本市登錄Y 為歷史建築之公告,敬請台端協助更正內容公告,請查照。說明:……」。甲亦不服B 函,欲提起行政救濟。試問,A 函與B 函之法律性質各為何?甲與法院究應依A函或B 函提起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