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申論 2A、B 兩人結婚多年。A 疏於照顧家務,沉迷逛街購物。B 則因長期和同事相處,發生外遇。B 請求離婚,但因B 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因此A並不願意,B 只得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法院認為,雖然A、B 兩人婚姻關係破裂,而再無復合可能性,但外遇才是根本重要的原因。問:B 聲請裁判離婚,有無可能?(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