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為17 歲之未成年人,與乙發生車禍。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經其法定代理人丙合法代理,其理由略為:甲於111 年6 月1 日與乙發生車禍,因乙超速造成甲受傷嚴重,為此請求損害賠償300 萬元。乙則否認其有過失,並抗辯原告之請求概無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問:㈠經第一審法院審理半年後,甲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中始擴張聲明為400 萬元,是否合法?如法院從甲之陳述中已知車禍發生之時日,而認擴張請求部分可能罹於時效時,應如何處理?(10 分)㈡於言詞辯論期日中,乙提出反訴,列甲及丙為反訴之共同被告,主張甲為無照駕駛,請求甲、丙就該次車禍連帶賠償乙200 萬元,受訴法院應否准許反訴之提出?(15 分)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弱點分析
未作答的題目不計分。看我的紀錄
申論 2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為:丙曾於民國(下同)112 年7 月1 日向甲借款500 萬元,乙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有乙用印之保證契約書為憑。丙未遵期返還,甲就該借款債權聲請支付命令,已獲法院准許,且未經丙聲明異議而告確定,有確定證明書為憑。為此請求乙應負保證人責任;對此,乙則抗辯:甲未曾交付500 萬元給丙,實則系爭債務為賭債,且甲、乙間未曾訂定連帶保證契約,該保證契約書上乙之印章係被盜蓋云云。問:㈠關於甲、丙間借款債權是否存在一事,乙是否受該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所拘束,能否再事爭執?(10 分)㈡關於系爭連帶保證契約之成立,及印章是否由乙用印或由他人盜蓋,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15 分)
申論 3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審判期間,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負舉證責任;然法官發現於案內存在形式上不利被告之證據,檢察官未聲請調查,如未調查顯有影響判決結果之虞,且有調查可能性,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5款規定,曉諭檢察官為調查證據之聲請。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申論 4甲男以藥劑致乙女陷入意識模糊、全身無力癱臥在沙發上之狀態,甲見狀不顧乙出言拒絕,仍以違反乙意願,對乙為強制性交行為。乙醒後立即前往地檢署按鈴申告,檢察官指揮警察帶領乙至某醫院採集血液及尿液並當場黏貼檢體封籤,放置冰箱冷藏保存,翌日由員警領出本件檢體,交由檢察官囑託臺大醫學院進行鑑定,經臺大醫學院函附鑑定(諮詢)案件回覆書(實際鑑定人A 有具名)所載,乙之血液及尿液確皆鑑定驗出佐沛眠(安眠鎮靜劑)成分,檢察官遂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對甲提起公訴,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主張:「本件檢體於採集、保管及送鑑之過程,不具同一性及該鑑定報告書,無證據能力。」惟法院以檢察官所提出證明該證物監管鏈並無斷裂情形之證物監管鏈書,並無傳喚經手監管、移送之人到庭作證,且法院亦認為不必要傳喚A 至法庭以言詞說明,即認定甲有罪。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