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3 年 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申論 1甲是A 地所有人。A 地位於臺北市精華地段,占地達500 坪。A 地之市價價值新臺幣(下同)40 億元。乙脅迫甲及其家人出賣A 地,並辦理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甲因此與乙訂定A 地買賣契約,約定價金50億元。隔日,甲交付A 地於乙,並辦理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一週後,乙即因內線交易與組織犯罪判決確定而入獄服刑。甲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30 分)
申論 2甲是A 地所有人。甲與其妻有三子,乙、丙與丁。甲妻早年病逝,甲獨力撫養乙、丙與丁至成年。戊無權占用A 地長達6 年,甲就此完全不知情。甲死亡,乙、丙與丁共同繼承A 地。乙、丙與丁於繼承A 地時,始發現戊無權占用A 地已長達6 年。試問:乙、丙與丁就此對戊有何權利可資主張?(40 分)
申論 3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 億元借款債務。甲是A 地所有人,A 地市價2 億元。甲以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該筆借款債務。甲與乙並約定,若甲屆期未清償該筆借款債務,則乙取得A 地所有權,此約定乃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出賣A 地予丙,並辦畢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丙支付約定價金2 億元於甲。甲屆期遲未返還該筆借款於乙,乙實行流押。試問:乙對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5 分)乙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