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申論 3甲男已喪偶,有兒子乙男,及有女兒丙女。乙男有妻丁女,未登記財產制,育有女兒戊及己;丙女有一男友庚,未結婚,已有一兒子辛,且最近已懷胎近10 個月;甲男、乙男及丙女一起開車出遊,不幸車禍,三人送醫,丙女先死亡,丙女喪失生命跡象後,醫院搶救胎兒壬成功產出,並存活下來。接著甲死亡,最後,乙死亡。假設甲、丙於發生車禍前各有600 萬元財產,乙於死亡時還有婚後財產600 萬元,而丁女當時有婚後財產300 萬元。請問丁、戊、己、庚、辛、壬六人如何繼承甲、乙、丙之財產?(3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