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未婚,對其外甥乙尤其疼愛。甲為激勵乙參加律師考試,在民國(下同)108 年8 月1 日向乙表示:「若汝考上律師,將吾所有之A 地贈與汝。」乙向甲表示感謝並為允諾,且該贈與契約經公證。乙接連4 年考試失利,未能考上律師。甲以為乙已無望考取,在113 年6 月將A 地賣給善意之丙,並辦妥A 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而乙於113 年12 月順利考取律師。試問:㈠甲、乙間之A 地贈與契約何時發生效力?(10 分)㈡乙請求甲丙塗銷A 地之所有權登記,並向甲主張A 地應移轉登記並交付予乙,是否有理由?(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