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 申論 240 歲的甲女離婚後,與30 歲的乙男結婚。甲女不想再生育,也希望乙能對自己與前夫丁所生的小孩丙視如己出,遂要求乙收養丙。丙已經滿13歲,剛上國中正處於叛逆期。乙為了表明自己照顧丙與融入新家庭的誠心,同意收養丙。試從民法所定收養的要件,分析乙可否收養丙?(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