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2 年 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申論 2甲主張其為A屋所有人,將A屋出租於乙,惟甲、乙之租約已到期,且乙於租約到期後仍住A屋長達2年。甲遂以乙為被告,列先、備位請求為,先位請求:請求乙返還租賃物A屋,並給付相當於兩年房租租金之不當得利共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備位請求:請求乙返還所有物A屋,並給付其損害所有權之賠償共計200萬元。乙於第一審準備程序時,向法院提出主張謂,甲並非A屋所有人,該A屋為乙另向真正所有人丙(即甲之配偶)承租。且乙、丙曾以手機簡訊同意租期為5年,乙並有手機截圖為證。同時,乙提出反訴,主張甲應為該濫訴致生毀損乙之名譽,給付其精神損害賠償200萬元。試問:審判長就本件當事人甲、乙所提出之各項主張,應進行如何之闡明,並指揮爭點整理程序?(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