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物權編概要 申論 1某甲因缺錢,遂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以其所有之A土地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後,甲再次缺錢,再向丙銀行貸款100萬元,且以其所有之A土地設定第二次抵押權以供擔保,隨後,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給丁,約定為期10年每年地租10萬元,並完成登記。試問,何謂物權優先效力(或稱優先性)?(15分)以本題為例,乙銀行實行抵押權時,應如何主張其優先效力?(10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