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2甲公司與乙員工協商達成資遣離職合意,事後乙主張該離職係違法資遣,所簽署交回公司之離職通知書,其真意係為受領資遣費而作未來扣抵薪資之用,其無欲為該離職意思表示所拘束,未有資遣離職合意情形。經查,甲不知乙有此真意保留,試問乙所為離職之意思表示之效力? A有效B無效C有效,但乙得撤銷D效力未定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