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2 年 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申論 2甲、乙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為甲之父,今甲、乙離婚後,丙向甲請求履行扶養義務,甲抗辯丙尚有丁為其扶養,且甲已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致無資力扶養丙,甲之抗辯有無理由?(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