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保健食品公司推出鈣質補充飲品,並以「皎白」為標識,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及獲准商標註冊,指定使用於「補充一般飲食或對健康有益的膳食補充品」。乙美妝公司以「白皙皙」為註冊商標產銷美妝產品,為了擴展熟齡客戶,乙另闢保健品生產線,以「皎白」為商品名稱推出蛋白質美肌飲品。請問:(以下子題,各自獨立)㈠甲主張,乙之蛋白質美肌飲品標示「皎白」,構成商標權之侵害。乙則抗辯,蛋白質美肌飲品與鈣質補充飲品並非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皎白」僅為商品名稱,該標示乃對自己商品名稱本身之說明。除此之外,蛋白質美肌飲品之瓶身同時標示乙的「白皙皙」註冊商標,因此,「皎白」不是作為商品來源之標示,非商標使用行為及不構成商標權侵害。何者主張有理?(25 分)㈡甲之「皎白」鈣質補充飲品在熟齡市場廣受歡迎,丙飲品公司擬製造仿冒之「皎白」鈣質補充飲品,尚未推出商品而於標籤及包裝容器製造之際,即由甲查獲。丙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及有何責任?針對丙之行為,2022 年5 月商標法修正(尚未生效施行)前、後之規定及內容有何差異?(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