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42021 年我國發電市場銷售總金額為1000 億元,有多家發電業者相互競爭,其中A、B、C、D 四家發電業者並無國外銷售金額,2021 年國內銷售金額分別為85 億元、95 億元、110 億元、130 億元。2022 年3 月,這四家發電業者共同簽署合作協議,決定集資收購國內目前唯一的輸電與配電業者甲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在同年4 月與甲僅有的三名股東達成共識。雙方協議以換股方式,將甲公司全部股份轉讓予收購方。在收購完成之後,依照合作協議,A、B、C、D 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將分別取得甲公司20%、20%、25%及35%的股份。請附具理由,根據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回答以下問題:(每小題15 分,共30 分)㈠本收購案是否應當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提出申報?如果必須提出,本案申報義務人有那些?㈡假設「電力管理法」規定:輸電與配電業者應以平等之交易條件,對各發電業者提供電力輸送或配送服務;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拒絕提供該等服務。就上述相關事實及法律規定而言,公平會是否應當禁止本收購案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