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申論 1甲與乙於民國(以下同)105 年間締結建築物設計及監造服務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服務契約),並約定其間按工作進度支付依總工程款之一定比例計算的報酬。建物完工後,於108 年12 月31 日依系爭服務契約結算的結果,甲尚應支付予乙尾款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但甲遲未給付。經乙於109 年7 月15 日、8 月15 日、9 月15 日三度函請甲依約給付前述款項時,甲於同年7 月19 日、8 月25 日、9 月16 日函覆,均表示依系爭服務契約之約定,其有對乙因違約而生之扣減與罰款金額計30萬元,並表示就該部分金額為抵銷。乙因數度請求未見效果,乃於111年7 月5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甲支付50 萬元,甲於訴訟過程中則抗辯該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