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申論 2甲是乙公司的董事長。甲在其董事長任期時,以自己是乙公司董事長的名義,自丙購得A 車,乙公司是買受人,丙是出賣人,約定價金5 百萬元。丙將A 車過戶登記在乙公司名下,並將A 車交付於乙公司所僱用的司機丁。試問:丙請求乙公司支付價金5 百萬元,有無理由?設若甲在與丙訂定A 車買賣契約之際,早已卸任乙公司之董事長一職,則丙請求乙公司支付5 百萬元價金,有無理由?(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