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6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於一定期間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是為所謂「租稅核退請求權」或「退稅請求權」。此一權利之行使,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 A具有不當得利之屬性
- B因可歸責於政府之事由而由納稅義務人提出請求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二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亦得請求退稅
- D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退稅之金額不必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