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4甲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簡稱甲集管團體)之卡拉OK、KTV 等場所電腦伴唱設備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稱智慧局)審定為:「電腦伴唱設備每臺每年新臺幣(下同)2,000 元計算。」乙飲料店對於該使用報酬率有異議,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簡稱集管條例)第25 條第1 項規定,向智慧局申請審議,經智慧局依同條第2 項規定受理審議,並將使用報酬率事項公布於智慧局網站,丙飯店等200 人先後依集管條例第25 條第2 項後段規定,向智慧局請求參加審議。智慧局邀集當事人等召開意見交流會,又召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簡稱著審會),針對使用報酬率之審議進行諮詢。智慧局於參酌著審會結論及雙方意見後,以A 函通知甲集管團體,審議決定使用報酬率為「電腦伴唱設備以每臺每年500 元計算。」甲集管團體認為A函對其不利,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請附理由說明甲集管團體應提起何種類型的行政訴訟?應如何為訴之聲明?行政訴訟進行中,法院是否應命曾參與審議程序的丙飯店等200人參加行政訴訟?(25 分)參考法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 條第1 項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第25 條第2 項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請後,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著作權專責機關請求參加申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