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3美國進口商A 公司在民國108 年10 月間,向臺灣出口商B 公司購買200卷冷軋鋼卷,雙方約定採取CIF 貿易條件。B 公司委託C 海運公司,將系爭貨物從臺灣高雄港運送至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紐奧良港。C 海運公司裝載系爭貨物於船舶後,簽發載貨證券予B 公司。待系爭貨物運抵目的港後,A 公司持系爭載貨證券請求C 海運公司交貨,受領後卻發現系爭貨物在運送途中浸水而嚴重鏽蝕,乃向C 海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雙方對於應以何國法律作為準據法發生歧見。而系爭載貨證券背面約款有關準據法,記載為:「應以西元1936 年4 月16 日批准之美國海上貨物運送法為準據法」。請詳附理由及司法實務見解,回答系爭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之準據法約款,對A 公司、B 公司及C 海運公司是否具有拘束力?(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