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概要 申論 1甲擬於其身體健康、意識清楚之際,先決定往後萬一有失智或意識不清時,自己各種身上照顧及財產相關事宜之處理,也避免將來子女間意見不合之問題發生,故與女兒乙約定其為第一順位之受任人,如乙先於甲死亡或乙自己無法視事時,則由兒子丙為第二順位之受任人。試問此種約定具有何種意義,及其效力如何?(20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