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申論 1A 育有18 歲兒子B 及17 歲女兒C,因世居於臺南,故三人均以臺南市為戶籍地。B 之後擅自離家,並在桃園和甲女同居、工作。而C 在得到A 同意下,和乙男結婚,兩人居住於高雄。試問B、C 兩人的住所地為何?(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