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市為加強管理違章建築,遂制定「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其中規範有違章建築拆除費用負擔之收費基準,另外亦訂有違反該自治條例的罰則。請問:㈠乙之違章建築遭拆除後,不服甲市主管機關收取拆除費用過高,遂提起行政爭訟,主張「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但其並非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有違憲法第23 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其主張有無理由?(15 分)㈡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相關案件提起行政爭訟時,若承審法官認為罰則已違反比例原則,此時承審法官是否仍應於個案審理時援引為審判之依據?(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