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8 年 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申論 3甲係甲所屬乙唱片錄音帶有限公司發行「國台語歌詞集」所錄製音樂帶中A 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B 歌詞係乙為著作財產權人,並另由取得合法授權之丙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伴唱帶公司)發行該等音樂之伴唱帶,以供KTV 業利用。丁係經營KTV 業者,從丙處取得該伴唱帶,提供前開伴唱帶給顧客點唱。甲及乙主張:丁未得甲、乙授權即「公開演出」其享有音樂著作權之伴唱帶,而伴唱帶視聽著作係音樂著作之衍生著作而非共同著作,且該視聽著作未經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明示授權」,伴唱帶製作業者不得再授權予KTV 業者利用。丁經營KTV,就其享有音樂著作權之伴唱帶提供顧客點唱之行為,係為該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未經伊之授權,係侵害伊之著作權,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丁則抗辯:伴唱帶為視聽著作,乃原音樂著作權人與伴唱帶公司之「共同著作」,而非「衍生著作」,伴唱帶公司發行伴唱帶應解為係原音樂著作權人選定伴唱帶製作公司為該共同著作之代表人,行使該伴唱帶之著作財產權,包括授權他人利用該共同著作。而丙所播映者係有合法授權之伴唱帶,且原音樂著作權人既已向伴唱帶製作公司收取版稅(權利金),則係默示同意由伴唱帶公司發行伴唱帶出售予KTV 業者。又KTV業者播映伴唱帶,僅為「公開上映」,而非「公開演出」,蓋實際演出者為點唱之消費者,因此,丁自無庸付費予原音樂著作權人。試問:本題所爭執之伴唱帶是否為原音樂著作權人與伴唱帶公司之視聽著作之「共同著作」?另從著作權契約目的解釋觀點,甲、乙與丁間有關授權契約關係及著作權侵害之爭執與其各自主張及抗辯,何者有理由?(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