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 25甲為救治罹患罕見疾病的女兒出售目前唯一的自住公寓,市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鄰居乙知悉後,趁甲危急以200萬元向甲出價。甲因事出緊急遂以200萬元出賣給乙,但3天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該罕見疾病為健保給付範圍。甲此時非常後悔以低賤價格將公寓賣給乙,向乙表示退還200萬元。問:該公寓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A無效B終局有效C效力未定D有效,但甲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