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3甲船舶運送公司停靠基隆港裝卸期間,因所委託的乙碼頭裝卸公司於使用船上起重吊桿進行吊掛作業時所配置之吊具有瑕疵,導致乙只正在吊掛中的危險品櫃摔落船艙,隨即引發爆炸起火,造成船舶及其他貨物嚴重損害。試問:㈠乙公司可否對受損貨主及甲公司分別主張單位責任限制?(8 分)㈡乙公司可否對受損貨主及甲公司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8 分)㈢假設乙公司均有權主張單位責任限制及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經計算後,如對甲公司及貨主可主張的單位責任限制累計總額高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額度,請問如何處理?(9 分)32370 (背面)類科: 法制、經建行政科目: 商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