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7 年 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申論 1甲男名下有財產價值3000 萬元的A 屋一棟,以及存在銀行的現金1000 萬元,其他別無財產。甲在投資失利後,向乙男借5000 萬元週轉,屆期尚未清償。之後甲發現罹患癌症已為末期,為避免該屋在死後,被債權人乙拿走,乃與友人丙協商,雙方假意訂立買賣契約,並將A 屋過戶給丙,又將銀行的現金移轉給其獨子丁。未料丙竟趁機將甲之A 屋出賣給知情之戊男。三個月後,甲去世,其繼承人僅有丁子。試問:㈠丁對丙、戊可為何種主張?(25 分)㈡乙對丁可為何種主張?(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