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概要 申論 2甲死亡後,其生前所有之A 不動產及其他之所有動產與金錢等由乙、丙、丁三人各三分之一應繼分比例繼承,並已完成A 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試問:㈠乙得否將其對A 不動產之應繼分比例處分予戊?(10 分)㈡在乙反對之情形下,丙、丁得否以共有人數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代位乙申請變更公同共有之A 不動產為分別共有?(1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