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3【參考法條】關稅法第17 條第1 項:「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海關緝私條例第37 條第1 項第4 款:「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四、其他違法行為。」貨物稅條例第23 條第2 項:「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第32 條第10 款:「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 條:「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第51 條第7 款:「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七、其他有漏稅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