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核能概論 申論 6日本福島事故屬於所謂的核能嚴重事故,已超出電廠「設計基準事故」的範疇,但絕非是超出想像的事故。福島事故後我國臺電公司重新擬定面對核電廠發生類福島事故時採取所謂的「斷然處置措施」的核電風險管理新思維,由核能副總經理或廠長或值班主任決定在須確保反應爐結構與爐心核燃料的完整性時,優先於核電機組有爐心熔解之虞的斷然措施,以杜絕任何類似福島事故,乃至更嚴重事故的發生。請說明㈠要達成此一目的主要設計上的考量為何?(10 分)及㈡如何落實此一目標的具體作法為何?(10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