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4甲、乙、丙、丁及戊等五人合資設立A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模具開發事業,章程規定設置三位董事,一位監察人。經查A 公司章程第5 條中規定:「股東之股份非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得轉讓予第三人,未經全體股東同意之股份轉讓無效。」又A公司設立時第一次之發行股份總數為200 萬股,分別由發起人甲、乙、丙、丁及戊等五人以每股新臺幣10 元各認繳20 萬股,其中甲所認之20 萬股為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每股表決權為普通股表決權之5 倍),乙、丙、丁及戊所認繳之80 萬股為普通股。A 公司設立一年後,業績逐漸起色,為提高員工向心力,擬規劃召開股東會修正章程,增加發行每股表決權為普通股表決權5 倍之複數表決權、且具有指定一名董事人選之特別股共30 萬股,再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之方式,決定全部由A 公司負責技術研發之員工己,以每股新臺幣10 元承購,試問其發行特別股之規劃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