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
24甲夫、乙妻生二子為A、B;於民國102年2月20日,甲立自書遺囑一份;102年6月6日,甲另立公證遺囑一份。甲具立遺囑之能力。設甲於103年4月14日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設甲所立之遺囑,均符合遺囑之法定要件;102年6月6日,甲另立之公證遺囑,自103年4月14日甲死亡時發生效力
- B甲之自書遺囑,除應親自簽名外,應有二個以上證人之簽名
- C甲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D乙、A、B不得為甲之遺囑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