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5 年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行政法、工程契約、營建及其相關法規
申論 1某甲就其所有坐落於A 縣土地,於100 年11 月申請建造農舍,於100 年12 月24 日取得(100)農舍建字第D 號建造執照,於竣工後,在102 年6 月26 日取得102 年第E 號使用執照。直到A 縣於105 年初經檢舉,查得核發之D 建造執照,其總樓地板面積已逾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 條之規定,遂以105 年F 號函撤銷E 使用執照,並通知某甲於文到6 個月內依建築法第55 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並於變更設計完妥後重新申請使用執照,逾期未辦或未改正完成,即應視為未依規定申請建築許可之建物,將移請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查處。試問:㈠此105 年F 號函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㈡甲不服此105 年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105 年G號函,將D 建造執照及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參考法條:建築法第55 條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㈠一、變更起造人。㈡二、變更承造人。㈢三、變更監造人。㈣四、工程中止或廢止。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