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3A 於民國(下同)104 年1 月1 日,簽發金額新臺幣10 萬元,到期日為104 年7 月1 日之商業本票,向甲借得同額之款項。詎本票屆期,甲多次向A 請求清償票款,A屢次推託,甲為行使追索權,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法院以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由,駁回甲之聲請,甲遂自行在本票發票日上填載104 年1 月1 日,再次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後,A 以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明案情,以甲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雖係法定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惟甲犯罪情節輕微,且情堪憫恕,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 條裁量減輕其刑,聲請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試問:判決處刑適用之要件為何?(12 分)13 分)105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代號:41760類科 :法律廉政科目 :刑事訴訟法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