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4 年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申論 1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101 年6 月1 日在臺北市興隆路某代書處向伊借款新臺幣3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1 年,因屆期未返還,甲乃於103 年7 月5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該筆借款。本件一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為104 年1 月15 日,經法院為甲全部勝訴判決後,兩造未上訴而確定。問:(25 分)㈠若乙主張其實際上已於102 年7 月5 日返還該借款,但訴訟上未為清償抗辯,則於判決確定後,乙可否以該清償事實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㈡若乙主張其實際上已於102 年9 月7 日以其對甲亦有到期之貨款債權500 萬元,對甲發存證信函行使抵銷權,但訴訟上未為抵銷抗辯,則於判決確定後,乙可否以該行使過抵銷權事實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㈢若乙未曾以前開貨款債權行使抵銷權,而係在104 年1 月15 日訴訟中向法院表示其欲以該貨款債權主張抵銷,但法院以其遲延提出而拒絕審酌,則於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可否以其已另於104 年1 月20 日以該貨款債權向甲行使抵銷權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