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刑事訴訟法 申論 1甲、乙住所均設於桃園地方法院轄區,甲在新北地方法院轄區內侵入A之住宅,竊得A之新型手機,並在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將手機賤賣予知情之乙,A向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以甲犯加重竊盜罪,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法院於行準備程序時,甲坦承犯行,並供出手機已賤售予知情之乙,檢察官遂追加起訴乙故買贓物之犯行。嗣甲因車禍死亡。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㈠法院對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案件,應如何判決?(12 分)㈡法院對檢察官追加起訴乙故買贓物罪之犯行部分,應如何處理?(13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