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3 年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行政法
申論 2依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規定「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同條第7 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如何適用於具體個案,分別有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行政裁量三種可能。請依據這三種可能,說明行政機關如何將「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適用於具體個案?行政法院如何進行司法審查?(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