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李大同家庭成員共四人,包括妻子曾正美及二名子女,民國101 年資料如下:長子李吉就讀博士一年級,有薪資所得8 萬元,全年學費4 萬元;長女李馨就讀大學三年級,全年學費6 萬元;李大同持有國內某上市公司股票,獲配股利淨額420 萬元,可扣抵稅額80 萬元;臺北市房屋出租之租金收入90 萬元,扣繳稅額9 萬元;臺灣銀行之存款利息收入40 萬元,扣繳稅額4 萬元;曾正美在臺北市獨資經營百吉企業社,係汽車音響批發零售之小規模營業人,其擴大書審之純益率為6%,101 年每季之營業稅為5,400 元。李大同因購置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18 萬元,李大同之保險費共計15 萬元(包括全民健保保費4 萬元;勞保3 萬元;其他人身保險8 萬元),妻子健保費為2 萬元,小孩健保費每人各2 萬元,全家醫藥費共計16 萬元,均有合法憑證,李家採夫妻所得合併計稅方式,且適用最高邊際稅率40%,累進差額為774,400 元。(請列示計算式;免稅額每人82,000 元)試問:㈠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多少?(8 分)㈡綜合所得稅之特別扣除額為多少?(5 分)㈢綜合所得總額為多少?(6 分)㈣應自行繳納綜合所得稅額為多少?(6 分)